破产清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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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春节好!我是一家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件事:破产前为了生产经营临时向职工借了近百万元钱,约定月行息率1.5%且在破产前已支付了应付行息,但本金未还。破产清算中,清算组要把这部分已付行息要回即还本金时要扣掉已付行息,其依据是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3款规定:属于借款性质的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我们认为,行息已付不属于清算分配范畴且利率不超过法律保护范围,属企业法赋予企业的合法权利----经营决策权范畴,而清算组违法。不知有无道理?请律师百忙中予以帮助解答! 清算组的做法不违法你介绍的情况不清楚,很难回答,建议面谈。如有必要可以面谈。建议与律师面谈。建议当面向律师咨询。这需要结合案情,具体看合同签订的时间点,以及当时是否已经濒临破产等因素来综合考虑,可以预约详谈您应该与律师面谈。清算组行为准确破产案件比较复杂,一般而言,借款可以有利息,而且合法的利息法律是保护的,但是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部分则不予保护。而是否能追回还要看什么时候借的款,建议面谈建议你带相关详细资料到本所面谈。建议你带相关详细资料到本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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