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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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对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的规定。
一、公司清算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在经济上要公正 地处分公司的财产,在法律上要了结公司的各项法律关系, 最终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为了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提高清算效率,节省清算费用,维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本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其含义是:清算组一经成立应即接管公司及其财产进行全面 清理和核查,并在查实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的基础上分别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这里讲的公司财产是指公司的全
部资产,包括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所谓 资产负债表是指全面反映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一种 会计报表。其中公司总资产等于公司负债加股东权益。所谓 财产清单是指公司全部资产的明细表。查清公司资产是进行 清算的基础,清算组依法履行此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阻挠。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由于清算越早结束对股东和 债权人越有利,因此,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后应即通过报 纸、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 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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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之列,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清算组的法定职 责,清算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主要是指公 司解散前已经订立,目前尚在履行中的合同事项等。清算组 在处理上述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时,有权根据清算工作人的需 要,对公司尚在履行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但 是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新的业务。对清算组决定终止履行 的合同,该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财产损 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违约金和赔偿金从该公司财产中支 付。清算组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当坚持三条原则:第一,作
出的处理决定必须合法;第二,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尽快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税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 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柱,一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应当对公司的纳 税事宜进行清查,发现有欠缴国家税款的情况,应当报请国 家有关税务机关逐项查实,并将所欠税款缴人国库。
5.清理债权、债务。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
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 是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 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清算组接管公司后应即着手清理公司 依法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包括按照合同的约定产生的 债权、债务和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债权、债务。公司对某 一当事人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的,其债权和债务可以相互 冲抵。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所谓剩余财产是 指公司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余下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属
于股东权益,应按股东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全数退还股东。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即代表公司就涉及公 司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清算组在 其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本条规定的上述职权由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法行 使。清算结束后,清算组解散,清算组的上述职权即行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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