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定之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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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2日09时56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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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不是清算方案),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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