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事务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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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在《公司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以下清算事务:
1、催报债权
根据《公司法》第194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217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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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应如何处理,《公司法》未予明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清偿债务
清算组在清理完公司财产、编制好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后,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
3、分配剩余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195条第3款规定,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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