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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州物资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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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是大型国有流通领域企业的依法破产。其特点是(1)试行了“先清算后破产”程序,企业在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被工商局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由主管部门决定成立清算组进行解散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清算组申请企业破产还债;(2)资产负债涉及面广数额较大,帐面资产1.0413亿元,帐面负债1.6123亿元,企业在职人员总数达860余人;相对涉及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17个,集团公司人、财、物资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而内部各公司经营活动又相对独立。(3)对其法律关系的确认及法律政策的运用进行新的探索并成功解决。(4)与银行近亿元债务的成功和解,不仅解决银行多年债权无法实现的状况,也顺利解决近千名职工的分流安置。

一、企业概况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八日,由物资局牵头,其下属十一个法人企业(包括莱州市燃料总公司、金属材料公司、机电设备公司、化轻化工公司、物资建材公司、金属回收公司、生产资料公司、物资贸易中心、物资开发公司、木材公司、汽车修配厂、物资服务公司)共同组建莱州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并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资本3152万元(各企业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和)。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莱州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变更为莱州物资集团总公司。一九九四年总公司成立财务中心,将各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权利收归财务中心,各分支构失去资金支配权。总公司成立之后,又陆续设立物资经营公司等六个公司。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和企业经营中的问题,各所属公司的经营情况每况愈下,陆续停业。到清算日为止,除贸易中心、燃料总公司和化工轻工公司外,其余分支机构全部被吊销营业执照,失去经营资格。二00二年六月,其主管部门莱州市财贸办公室成立清算组对其进行全面清算。通过清算 ,申请人发现山东莱州物资集团总公司因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已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成连续状态,清算工作无法继续,因此清算组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出审请,要求宣告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二、破产准备

2002 年已经停产多年的物资集团总公司被债权银行多次起诉、执行,加剧了企业与职工内部与债权人外部的利益矛盾,并引发了多次上访事件。在进行了多次调解与权衡利弊后,市政府主管领导与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对物资集团实施清算。由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共同组成清算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 有关法律规定对物资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公司进行资产接管、清算、审计、估价及债权回收等工作。到2003年5月清算结束。结果显示物资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公司已严重亏损,资产1.06亿元,债务1.6亿元,且全部固定资产已被银行抵押或者查封,甚至执行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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