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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偿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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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

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 ,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是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是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二、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1)是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 ,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2)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3)是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 ,应由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有关单位。裁定书的内容应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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