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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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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a公司(有限责任)因经营之需向b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日后归还,但未按约还款。后定代表人因犯被判十五年。因未按时年检,a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b公司将a公司的三位股东告上法庭,要求还款。审理中,大股东(即法人代表,占出资75%)承认借款事实,但认为他未全额出资,其部分投资款是由开发区垫付。两位小股东(分别占出资20%和5%)则认为,自己未按出资比例投资,也未收到公司的红利,自己不是股东,拒绝还款。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向原告借款,应予返还。工商行政管理局的a公司登记材料中的股东名单,以及对a公司所作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是合法有效的,予以确认。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作为股东应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清偿之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如果三股东出资金额少于投资金额,应补足投资额,并在各自投资金额中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我国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三位被告对a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于清算完毕在a公司财产范围内按各投资人的投资比例返还原告b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

评析

本案审理中,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是否合法;第二,被告认为自己没有出资不是公司股东,是否具有抗辩性;第三,没有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东的法律责任。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与股东的关系

我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股东组织清算。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任何公司未经清算,并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作出合法的了结之前,是不能终止的。公司终止的法律程序比公司成立的法律程序要复杂得多、严格得多,目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作为法律主体尚未终止,属于清算中的法人,其权利的内容仅限于对公司的资产清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a公司自法人代表被逮捕后,企业处停顿状态,无人应诉,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以实现。既然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法定的清理人,在此情况下,直接列股东为被告,合法合理,快速有效,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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