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对欠费清缴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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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债务很常见,一般都是欠款大额的数目或者资不抵债后公司破产,破产撤销权是破产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但是很多人对破产撤销权不太了解,特别是破产撤销权对欠费清缴有何影响接下来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为您分析,供您参考。
一、什么是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破产无效行为则是针对、中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表现特点作出的强制性规定。
二、破产撤销权是否影响欠税清缴
企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那么,假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欠税予以强制执行,事后是否有可能被法院撤销如果被撤销,就意味着税务机关先前的扣款行为无效,“扣了也白扣”。
怎么理解“个别清偿”
如果债务人和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通过提前清偿优先满足部分债权,则客观上有损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破产法公平清偿的理念。因此,破产撤销权的立法目的是防范这种“主动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 号)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经由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等进行的个别清偿,原则上具有公信力,这种“被动清偿”一般不得撤销。但也有例外。比如,通过虚假诉讼的形式,把主动清偿“包装”成被动清偿,这种情况下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
那么,这里的“执行程序”,是否包括税务机关对欠税的依法强制执行作者认为应当包括。从法释〔2013〕22 号第十五条的表述来看,执行和诉讼是并列关系,否则没有必要单独列举。因此,在广义上理解,即执行程序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欠税的强制执行,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也就是说,只能由税务机关行使,不得申请法院代劳。因此,作者认为,税务机关对于欠税的强制执行,属于法释〔2013〕22 号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受破产撤销权影响。
怎样理解“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除了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之外,法释〔2013〕22 号第十六条也强调,对于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认为,对于欠税的强制执行,也属于“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税会产生诸多不利后果。比如:欠税的滞纳金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如果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对其信誉有负面影响,不利于其生产经营;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及时清偿税款,可以避免高额滞纳金,可以避免行政处罚,有助于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可视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破产撤销权不可对抗破产受理前税务机关对于欠税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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