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关闭或破产的省属国有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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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9]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属煤炭行业是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脱困的三个重点行业之一。为实现省属煤炭行业脱困的目标,我省将在近年内逐步对省属煤矿24对矿井实施关闭或破产。实施这项工作,省属煤矿将有3万多职工(下称省属煤矿职工)需作就业安置。由于这些煤矿企业远离城市,地处经济欠发达的山区,职工就地安置难度很大,须通过异地就业的方式予以安置。为此,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把关闭或破产的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工作作为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采取行政、经济、服务等手段和必要的特殊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和临时性劳务输出与迁转户口永久性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大力组织关闭或破产的省属煤矿职工异地就业,力争省属煤炭行业早日脱困。
本通知所称“异地就业”,是指远离城市、地处山区的关闭或破产的省属煤矿企业职工离开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再就业。异地就业的主要去向是珠江三角洲各市县,其他各市也要积极做好接收安置工作。珠江三角洲各市的就业安置人数由省在每年第一季度下达计划(1999年安置计划详见附表),其他各市主要负责接收原籍在该市的,或已在当地找到工作的省属煤矿职工。省每年将组织对各市完成安置任务的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采取特殊扶持政策,大力推进异地就业工作
(一)各市、县对在当地就业的省属煤矿职工,应准予入户,其家属及其未成年或未就业的子女应准予随迁。职工档案原则上转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确实无法接收的,职工档案可挂靠在当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对已在各地就业尚未入户及每年从大中专、技校毕业的煤矿职工子女,就业所在地要为其办理入户手续;其父母需要由其照顾和提供生活来源的,可以随迁;有多个子女的,父母一般就近随迁。煤矿职工子女考入各地技校,户口应予迁入学校,毕业后由学校负责推荐就业,就业所在地各有关部门应予办理入户手续。毕业后一时未能找到工作岗位的,其户口可延挂在学校3个月,3个月内仍无法实现就业的,户口迁回父母所在地。以上省属煤矿职工及其家属子女迁转户口的入户指标由各市负责解决,不受年度入户指标的限制。
(二)省属煤矿职工、职工子女及其随迁家属在各地入户,一律免缴城镇增容费。各地政府应妥善解决在当地就业的省属煤矿职工子女入学入托问题,并免收各种转学费用。异地就业的省属煤矿职工的住房,原则上由个人通过投亲靠友、租房、按揭购房等途径自行解决。各级政府可允许这部分职工参加当地解困房分配;职工选择按揭购房的,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适当延长还贷时间。各地应在3年内免收省属煤炭职工及其就业子女档案挂靠费。对招用省属煤矿职工的企业,各有关部门凭接收地劳动部门的证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省属煤矿职工跨地区组织起来就业或个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劳动部门的证明,同级工商部门应办理有关手续。
(三)各市对接收的省属煤矿职工应尽量介绍到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业就业。已异地就业的职工,原煤矿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划转并在就业所在地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原来按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予以保留,并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省和各地社保部门要做好衔接,确保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顺利划转。
(四)省属煤矿职工迁转户口的审批程序为:由职工个人填写《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申请表》,调入地接收单位、其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加具接收意见后,再由职工所属煤矿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煤矿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和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加具同意异地就业意见后,报省劳动厅审核;职工凭省劳动厅开具的证明,由入户所在地劳动、公安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调动入户手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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