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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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景府发11号
景德镇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改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实施办法(试行)》、《景德镇国有企业兼并实施办法(试行)》、《景德镇市公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办法》、《景德镇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景德镇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为规范企业破产,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本结构的优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辖区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破产:
(一)因经营不善已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且扭亏无望的;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三)严重资不抵债的。
第三条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妥善处理好破产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后10日内应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公告,通知债权人。同时,根据具体案情涉及的区域,在该区域报刊上登载公告。
第五条债权人在收到法院通知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第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审理破产案件后,应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在裁定宣告企业破产时可发布公告。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三、破产清算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成员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指定。
第八条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点、确认产权、登记造册,查明实有财产总额。对破产财产重新估价,并制订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
第九条破产财产按下列顺序逐项清偿:
(一)破产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四)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五)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四、担保的处理
第十条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财产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超过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计入破产财产。
第十一条企业对同一财产设定两上以上抵押权的,企业破产时,抵押权人按照抵押顺序受偿。
第十二条为企业破产前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偿债期限可以由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确定。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五、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第十三条企业破产时,应当以拍卖或招标形式为主依法转让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后有剩余的,可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转让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第十四条破产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办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破产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工作。安置费用从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财产所得中支付。安置费用的标准,按职工每一年200元计算,一次性拨给再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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