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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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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再现

案例一:某市国有大型制药厂甲,拥有职工四百余人。上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连年亏损。至2001年底,对外已欠下债务数亿元人民币。乙工厂是该市一民营企业,科研技术雄厚且经营良好。2002年9月,经甲制药厂的主管上级同意,乙工厂以承接债务的方式兼并了甲厂,并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根据其实际需要,留用了甲制药厂的一部分职工,要求大部分职工自谋职业。这些职工不服,将新设立的公司申诉至仲裁委员会,要求安排工作,并补发停职期间的工资。

案例二:某化工厂成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拥有职工一千余人。9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和该企业自身技术落后,生产效率相对低下,无法满足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近几年来,又因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2004年底经债权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

案例一中,甲制药厂属于国有企业。近几年业,国有企业改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一直是影响和困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难题。而企业改制后的职工安置是这一系列问题中最为突出的部分。它关乎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命运和整个社会的稳定。案例二同样涉及了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

本文结合上述两个案例讨论在国企改革和企业破产后的职工安置问题。

政策连线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又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运用国有资产作为生产资料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其中包括:直接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各类企业;由国家(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相互之间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在上述形式的企业类型中,不包括股份制企业。

所谓国有企业改制,是指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保障原企业存续前提下的企业形态的变更,而不是将原企业破产清算后设立新的企业。目前,国有企业改制基本是将原企业进行以下形式的改造: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兼并。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是指根据《》的规定,对国有企业采取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入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为。这一形式的改制实质上改变的是投资结构和资本结构,即由过去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的结构,变更为国家之外的其它民事主体共同向国有企业投资的多元投资主体结构。作为民事主体的国有企业并未消灭,而只是其内部资产结构和组织机构发生了变化。改制前的国有企业和公司化改制后的公司在法律上实为一个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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