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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进行时,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走完破产程序非破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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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在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破产(pochan)程序于日前履行终结,破产(pochan)财产全部清理分配完毕。据了解,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清偿税款后可供清偿分配的破产财产为2667万元,破产清偿率为4.38%。

据了解,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作为我国大型化工流通企业,在计划经济时代担负着国家重要化工原料及制品的计划内供应,年销售额曾达到28亿元,利润1.7亿元,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过重大贡献。但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所经营商品计划内指标全部取消,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由于没有能够及时适应经济体制的变化和发展,调整产业政策和经营思路,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严重亏损,最终资不抵债。最大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于2003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破产还债。据查,破产前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资产总额评估值为2.5亿余元,负债3.1亿余元,资产负债率达12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8日依法裁定宣告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有关部门派员组成清算组。

随后,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破产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了清理、处理和分配。由于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系国有大型企业,社会影响大,债权总额高,导致破产财产变现难度大。一中院在审理这一破产案件时,共主持召开了5次债权人会议,抓紧进行破产企业对外债务的清欠。通过艰苦工作,为债权人追得大量现金,并通过对固定资产和股权的拍卖获得2000余万元的价款。其中,对经济开发区科贸大厦等固定资产的拍卖,获得价款730余万元;通过对破产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港等法人股股权及非上市公司股权华星资产公司股权打包拍卖的方式,获得价款360万余元,使拍卖成交价高出评估值36.95万元。

通过上述措施,一中院为债权人追得可供清偿分配财产为2667万余元,除去全额支付总额为689万元的优先清偿债权、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清理破产财产费用以及税金等各项费用后,按破产清偿率4.38%的比例向破产债权人分配财产。7月30日,北京一中院宣布终结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破产程序。各方当事人对法院在短时间内将破产企业财产变现,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债权人合法利益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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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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