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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哪些人可以参加债权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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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由债权人组成的,用以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并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和监督的机构。

某公司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还债。法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在法定时间内先后有8家债权人登记债权。其中2家是财产担保的债权人,l家为代替该公司清偿了债务的保证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指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2008年4月29日,债权人会议举行第二次会议,讨论破产债权的认定、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和解协议等事宜。在最后表决时,对表决权问题发生了争议,一些债权人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一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的保证人无表决权,各方争执不下,最后一致决定交由合议庭及清算小组决定谁有表决权。

所有债权人均可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担保人。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应在五日内转告担保债权人和被担保债权人,使他们知道债务人经济恶化、行将破产的情况。如果担保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债务,那么债务人的担保债务即被免除。如果担保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承担担保义务,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如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可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被担保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应当由债务人代为履行,但由于企业已宣告破产,没有条件履行,只能由清算组决定是否履行;当破产程序终结后,被担保人未履行债务的,企业的担保责任因破产终结。

任何人要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其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成立;债权人在法定的申报期间已经作了申报;其债权人资格已得到了人民法院的确认。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主席(第一次会议结束前,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后,以后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当然,人民法院始终保留召集权和主持权。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参加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全体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对其。

债权人会议具有以下职权:审查有关全体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这三项职权均为债权人会议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人民法院在内,均不得干预或代为行使。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时,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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