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公司法律知识 > 正文

破产重整申请时间及主体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樊超梅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樊超梅”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破产重整是企业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本文有29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破产重整是企业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申请时间和主体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时间有两种情况,不同的申请时间段有不同的申请人。

1.在申请破产清算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申请主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申请重整。这一阶段的申请主体是债务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破产重整申请时间及主体”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weixin/52162.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