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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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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4]10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经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国有企业。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第五条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级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破产工作的领导,应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和解决所属企业破产及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工作组织机构所需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第七条实行企业破产审查制度。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省属企业破产由企业出资人或现有主管部门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报请省政府批准,由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发文,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申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由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州市及县属企业破产报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或其指定的机构审查。申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上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省属企业实施破产和申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于每年10月份以前向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破产预案等相关材料,以作为制定下年度企业破产实施计划以及财政进行费用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八条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破产实施工作;

(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

(三)按规定安置职工,积极做好职工再就业工作;

(四)加强社区建设工作,建立相应机构,做好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接续和退休人员的社区管理工作;

(五)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破产清算组(管理人),履行有关工作职责;

(六)协助做好企业破产善后工作。

第九条企业出资人或现有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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