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权力哪去了?——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功能萎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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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真正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法定权利的微乎其微,债权人会议形同虚设、凝聚力不强、不能有效监督制约破产清算人及破产财产临时接管人的行为,造成破产债权严重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债权人不知、不会行使权力,导致债权人会议功能萎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普遍对如何审查确认债务人所申报的财产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有担保债权的真实性感到茫然。
二、债权人会议在协调债权人相互间的利益冲突上也显得力不从心,特别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间因受地域、行业、债权数额、性质等的影响而很难采取统一行动,以极大限度的维护共同的利益。例如,对破产财产中一些变现能力差,但却有较大潜在价值、重置成本高的部分,往往在变现拍卖中很难以理想价格成交而被低价处理,很少出现数个债权人联手接管的情况,结果自然是多方受损。
三、部分债权人面对债务人企业破产感到心灰意冷,甚至自认倒霉。在行动上,表现为不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甚至有的还抱有与债务人和解的希望,放松了对债务人逃债应有的警惕性,以至于出现了破产和解整顿越整财产越少的怪现象。
四、债权人会议的一些成员因对有关破产的法律、政策不熟悉,对规定的“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存有抵触情绪,认为债务人企业破产都是为了逃债“甩包袱”,故而不善于在既有的法律、政策规定中寻求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另外,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中的弊端也不利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行使。根据现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破产还债程序中,只有申请破产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对大量的债权人与破产企业间债权债务争议的处理,则由法院“一裁终裁”解决,只能复议,不准上诉,得不到上级法院的司法救济与监督制约,事实上是损害了债权人民事实体权利的完整性。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须坚持法治原则,做到有法可依。建议尽快修订、完善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体现“治乱用重典”的方针,着重针对债务人“借破产名,行废债实”的欺诈行为作出明确的刑事制裁规定,以克服当前对破产逃债行为制裁乏力的状况。
其次,坚持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原则,切实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摒除那种牺牲国家利益,“造福”地方的错误做法。
再次,坚持国家宏观调控、微观指导的原则。注意防范和依法制裁因玩忽职守侵占、挪用、贪污等使国家、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另外,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建立起一套具有我国特色的物权登记、公示制度。完善我国《》中所规定的抵押、质押等担保的登记管理制度。遵循方便、及时、经济的原则,建议有关登记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最后,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建议占无担保债权总额一定比例的债权人必要时,可采取联合接管破产企业所拍卖的大型固定资产,如厂房、设备等,走联合经营或托管经营的路子,以降低因债务人破产所带来的风险损失与振荡。同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出台鼓励政策,以引导、帮助债权人完成接管、托管工作。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刘京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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