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船公司破产债权受偿顺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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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单船公司 破产债权 海事债权 劳动债权 受偿顺序
内容提要: 单船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时其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构成具有特殊性,由此其破产债权受偿顺序上也存在着特殊性;单船公司的破产债权受偿顺序在现行法上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冲突。在坚持公平受偿原则、保护劳动债权原则、保护人格权利原则和尊重海事习惯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将单船公司破产债权分为三个等级依次受偿。
一、单船公司破产债权受偿顺序上的特殊性
单船公司是指只拥有一艘船舶并且公司的主要资产就是一条船舶的公司。海上航行伴随有较大的风险,货损及海上事故时有发生,为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同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出资并经营一支船队,却将船队中的每一艘船舶都注册成独立的公司,这些公司唯一的资产也就是这样的一艘船舶,这种做法在航运实践中由来已久。”[1] 对于这种做法的通俗说法就叫单船公司(the one-ship company,single-vessel company)。当单船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其受偿的基础都将聚集在唯一的一艘船舶拍卖所得价值上,各类债权在受偿时必将发生剧烈的冲突和矛盾。此时,如何协调海事债权和岸上债权,如何解决各类债权在受偿顺序上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决定破产债权受偿顺序,就成为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也是一个与、海商法与、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交叉的未决课题。
(一)单船公司破产债权构成的特殊性
与普通的破产企业相比,单船公司在破产债权构成上具有以下特点:
1.破产债权种类繁多,既有海事债权,又有岸上债权
海事企业即船舶运输企业和海上生产企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船公司,是指拥有船舶并以使用船舶进行客、货运输或者进行渔业捕捞、拖带、打捞、救助等生产或服务为主要经营方式的企业。单船公司作为海事企业的一种,其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大部分都是海事债权,但是海上运输、生产的展开也离不开岸上的相关商业活动,因此单船公司势必也负担有一定的岸上债务,所以在单船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债权的种类较为繁多,既有海事债权,又有岸上债权。以下对各类破产债权进行简要分析。
(1)海事债权
海事债权是指与船舶有关的或者因之而产生的债权。以是否有担保为标准,可以将海事债权分为有担保的海事债权和无担保的海事债权两大类,其中有担保的海事债权在我国包括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三种。“船舶优先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船舶抵押贷款。”[2]最初作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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