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吉林市市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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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市政办发[200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市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暗补改明补后纳入市财政支付渠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市市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暗补改明补后纳入市财政支付渠道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省建设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享受明补待遇的范围
(一)企业范围的界定
纳入市财政支付渠道的企业按下述原则界定:
1.经市政府授权机关批准实施完成改制、经法院裁定破产或公告破产正在履行法律程序过程中的原市属国有企业。但在改制破产时从企业资产中预留了退休人员采暖费用的企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区分预留物的差异(资产或货币资金、一次性预留或分期支付),对改制或破产后企业进行收缴。
2.在《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前,由于企业严重资不抵债或根本没有可供变现的资产,致使改制难以实施,现仍为国有企业法人的市属企业,经市政府授权机关审核认定后,可纳入市财政支付渠道。
3.在职工参加并轨后,因企业无资产且无经营活动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市属国有企业。
凡纳入市财政支付渠道的企业,必须是退休人员与市或县(市)社保公司建立养老保障关系的企业。
(二)人员范围和发放补贴结点的界定
纳入市财政采暖费补贴支付渠道的退休人员和发放结点按下述原则界定:
1.凡实施并轨政策前完成改制的企业,在市政府授权机关下达批准改制文件日(含批准当日,下同)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凡并轨政策实施后完成改制的,以劳动部门核准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日(含核准当日,下同)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2.未改制的特殊困难企业,凡参加并轨的,在劳动部门核准经济补偿金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3.在参加并轨前破产终结的企业,在受案法院下达破产终结裁定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含政策性破产企业享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但其中因破产财产迟迟未能变现,以至职工长时间未能领取到应得的经济补偿金的企业,以实际领取到经济补偿金日为结点。
4.在参加并轨后破产终结的企业、法院已经公告破产但在通知下发日前未下达终结裁定的企业,以及政府已经下达同意实施破产文件,但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在劳动部门核准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5.2005年以来,在改制攻坚过程中,无资产的空壳企业,其在册职工按照并轨政策解除了劳动关系,在劳动部门核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包括此前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凡在改制、破产或并轨时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市财政不予给付采暖费补贴。
二、审核认定机构和程序
(一)审核认定机构
由市国资委牵头,市企改办、经委、财政局、市政公用局、社会保险公司、信访局组成审核认定小组,具体负责审核认定工作。
(二)审核认定程序
纳入市财政支付渠道的退休人员按下述程序填报认定:
1.申报企业到原企业主管部门领取并如实填报《吉林市市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审核认定表》,同时附本企业的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国有资产处置文件、市企改办或政府授权的其他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等原始证明文件,报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在政府机构改革时撤并的,由接转职能的部门负责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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