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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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全面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决策,在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必然要退出市场,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现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和规范,也有一些企业不能继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或因企业资源枯竭等客观因素必须关闭,这些企业中多数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来清理债权债务,退出市场。笔者现在就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在破产案件受理中遇到的问题
(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目前很难操作,其一,由于债务人不同意破产,对于破产清算所需的财务资料不予提供,对于破产清算工作不予配合,法院如强制其进行清算,就会引起职工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安定。其二,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同意债务人破产,按照现行《》清算组成员主要从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指定,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派员参加清算组,清算组无法成立,破产清算工作难以进行。因此,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受理要谨慎,既要考虑依法办事,又要考虑社会的稳定,在作好债权人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予受理。必须受理的申请人必须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垫付清算费用。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向上级法院报告。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破产。按照法律规定须中外合资、合作以及联营的双方的同意,并共同派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联营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组。上述企业申请破产的前置条件必须是经过清算,未进行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特别清算。对于联营企业应当由联营双方先行协商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双方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先通过诉讼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
(三)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破产,法院能否受理的问题。每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很多,以目前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人员,难以承受这类案件的审理。但是营业执照的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的是经营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丧失的是行为能力,企业的法人地位并未丧失。因此,对这类企业申请破产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必须先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开办人进行清算,清算不能时才能进入破产程序。二是如果被吊销后又被注销的,无论是否进行了清算均不再适用破产程序。
(四)目前对无主管部门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的,受理和审理难度都很大。有限责任公司是生效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这类企业法人没有主管部门,由于现行《破产法》是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配套制定的,公司法生效后破产法的配套立法相对滞后。按照现行的破产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组难以成立。新破产法草案中的财产管理人制度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建议在新破产法生效之前,此类企业的破产,必须先行清算。清算有出资各方共同进行,清算不能时再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组由中介机构和与法院指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此外对于这类企业在职工未妥善安置之前,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
上述凡是经过清算之后破产的,均应由清算组织代破产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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