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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中原物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与邵丽莉等三人归还欠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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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物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与邵丽莉等三人归还欠款纠纷案

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衢中民初字第14号

原告 衢州中原物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衢州市柯上街工贸大厦a座五楼。

诉讼代表人 宁贵生,组长。

委托代理人 宁华,浙江中纪元律师。

被告 邵丽莉,女,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衢州市佛达经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衢州市柯天皇巷2幢502室。

被告 匡琴娥,女,成人,汉族,住衢州市柯花园巷5号6单元502室。

被告 方海燕,男,45岁,汉族,衢州中原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工,住衢州市柯清莲小区29栋东单元201室。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 卢礼成,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衢州中原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物资公司)清算组与被告邵丽莉归还欠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追加匡琴娥、方海燕为共同被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宁贵生、委托代理人宁华、被告邵丽莉和委托代理人卢礼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匡琴娥、方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邵丽莉原在中原物资公司担任总经理,同时是衢州佛达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达公司)董事长。邵丽莉在任职期间,未经中原物资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从中原物资公司调动资金给佛达公司使用,截止到1997年12月佛达公司累计共欠中原物资公司本息385591.41元没有归还。1997年12月中原物资公司停业后,中原物资公司的股东衢州中原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房地产公司)与邵丽莉、佛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处理中原物资公司债权债务的三方协议书,约定由邵丽莉处理中原物资公司的应收应付款,其中包括佛达公司的欠款。因邵丽莉没有履行该协议,中原房地产公司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1999)衢中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中原物资公司股东根据该判决于1999年9月成立了清算组,并于同年11月5日以清算组名义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清算组成员没有有关专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参加,清算组组成不合法,裁定驳回起诉。2000年5月7日,中原物资公司股东再次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确认佛达公司现尚欠原中原物资公司本金321532.41元,截止到2000年5月的利息194714.61元。因邵丽莉在2000年1月31日向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将佛达公司注销,但其未经佛达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没有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对佛达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在注销登记中隐瞒了佛达公司负有债权债务没有清偿的事实,其个人却接受了佛达公司所有财产,故现要求邵丽莉归还原佛达公司的欠款本金321532.40元,支付利息194714.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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