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的工作(十)——回收破产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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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破产企业财产,是清算组向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间内清偿所欠企业的债务或者归还借用或者占用、挪用的企业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和交付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清算组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限定的时间内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是清算组依法执行的权利,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应当自觉履行,不履行的,清算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对清算组要求清偿和交付财产数额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裁定,不执行裁定,清算组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算组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限期清偿和交付财产的通知,是代破产企业行使破产企业未了的事务,是为了尽量减少破产企业的财产损失、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应交付的财物已无法收回,可作价要求持有破产企业的财物所有人按作价清偿,总之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必须清偿其债务,财物持有人也必须交付其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合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回。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
因此,收回破产企业的财产,还包括收回破产企业向外投资的财产及该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破产企业流失在外的财产权益也是清算组收回的财产,如股东未交足的投资或交纳后又抽回的,应责成股东按章程的规定交纳,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另外,公司在境外的财产,清算组也应通过法定手续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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