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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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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赵建疆”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案情简介】 某市水泥实业公司(下称水泥公司)系市建材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水泥公司因管理不善,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2007年7月22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本文有92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案情简介】

某市水泥实业公司(下称水泥公司)系市建材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水泥公司因管理不善,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2007年7月22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007年8月12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水泥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管理人接管水泥公司破产财产并开展清算工作。

管理人公开向社会竞价出售水泥公司。在某市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了招商公告后,参加报名收购者共有5家。管理人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只有一家,经与该公司进行竞价谈判后,签订了《整体收购水泥公司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合同书》,以人民币4200万元将水泥公司整体出售给该公司。

【争议焦点】

管理人的上述变价方式是否合法

【律师点评】

一、破产财产变价的概述

破产财产的变价,是指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以变价或拍卖的方式,转变为金钱财产。

破产财产的变价是分配的前提,不将破产财产变价,就无法进行分配。这是因为,为便于若干债权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分割,通常需要将实物变卖为货币。如果破产财产本身就是以货币形式而存在,当然无须变价,可直接分配。

但是,被宣告破产的企业,通常拥有的资金已经十分有限,企业的破产财产更多的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财产。这就决定了变价在破产程序中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变价是管理人的处分行为之一,将破产财产在最短时间内,以最有利的方法、最合理的价格进行变价处理,是管理人的重要职权和义务。

二、破产财产变价的方式

(一)破产财产的拍卖

在破产清算实务中,财产变价的方式主要有变卖与拍卖两种。《企业》第112条第1款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由此可见,破产财产的变价主要采取拍卖形式,但债权人会议同意,亦可采取变卖形式。

破产财产的拍卖,是指将破产财产以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被拍卖财产的价金,并将其出卖给出价最高的买受人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将需要变现的破产财产交由专业拍卖交易中介机构,按确定的竞卖程序,将破产财产出售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破产财产拍卖属于强制拍卖。

(二)破产财产的变卖

破产财产的变卖是指管理人在债权调查完结后,参照资产评估的结果,以适当的价格出售破产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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