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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国有企业非政策性破产清算案破产清算审计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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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简评国有企业非政策性破产清算案

案由:申请破产清算

案例的启示:国有划拨土地(tudi)使用权是一家企业重要的财产权利。在国有企业面临破产时,被抵押的国有划拨土地(tudi)使用权能不能作为国有企业的破产财产,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命运,更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实现。本案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破产企业向银行贷款所提供的抵押,经厘定我们发现在适用新旧《》时将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旧《破产法》的体制下属于破产财产,但已设定抵押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新《破产法》体制下原则上不属于破产财产,但若依法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相关登记公示手续则应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认定为企业的破产财产。为实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土地资源的流失,立法应当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案情简要:

国营江陵电缆厂因资不抵债,于2000年6月9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申报破产债权7018万元(其中本金5020万元、利息1998万元),该债权为信达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接收的不良债权,其中包括原中国建设银行绵阳市分行剥离贷款本金830万元,该笔贷款以债务人江陵电缆厂的厂房土地设置了抵押,但未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同时由五洲电源厂提供了担保。经绵阳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组织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该企业进行了资产评估,截止2000年10月21日,该企业资产总额10093.0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4259.09万元,长期投资9.3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451.33万元,无形资产(划拨土地)5144.50万元,负债总额18072.79万元,资产负债率179.06%。

判决结果:

2000年10月23日,绵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江陵电缆厂破产还债。2000年10月24日,绵阳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召集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宣告了破产裁定,指定信达公司成都办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争议焦点: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旧《破产法》的体制下是否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新《破产法》的体制下是否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

律师评析: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旧《破产法》的体制下属于破产财产,但已设定抵押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进一步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交易,在转让、出租、抵押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表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交易,必须有偿使用。

依据旧《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企业对国有划拨土地的所有权无处分权,因土地为国家所有,企业所拥有的是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依上述有关国有划拨土地的相关以及旧《破产法》第二十八条,是企业的财产权利,所以原则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破产财产。但值得注意的是,旧《破产法》第二十八条但书中明确表示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所以在本案发生的时间2000年仍实行旧《破产法》时,法院在判决中将已做抵押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认定为破产财产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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