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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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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准则对债务重组业务双方的会计处理办法作出了新的规定,与以前相比,新规定增强了与《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协调性,消除了原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使企业在日常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方面进一步统一,从而减少了企业的纳税调整,协调了两法的关系。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税收

根据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①以资产清偿债务;②将债务转为资本;③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①和②两种方式;④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通常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必然会使自己遭受利益损失,同时债务人被免去部分义务则会获得收益,这涉及税收问题:债权人的损失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债务人获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这部分非现金资产是否应作为资产转让处理,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是否应该确认并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用来偿还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计税成本如何确定等。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对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务人用以抵债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它的账面成本的差额,应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②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相关税费)确定计税成本,并据此计算折旧费用。

新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业务双方的会计处理办法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基本一致,消除了原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使企业在日常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方面相一致,减少了企业的纳税调整,进一步协调了两法的关系。

新会计准则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业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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