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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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规定了两种破产程序,
一、托管人将债务人无豁免权的财产收集变卖,再将卖得的收益付给债权人;
二、让债务人用将来的收益付给债权人,从而让债务 人恢复元气。
在一定的条件下,第一种破产申请可以转换成第二种。前者是一种“直接的”破产,后者是一种“重组性的”破产。
这两种程序都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自愿申请或债权人的主动提出两种形式来启动。相比之下,按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进行的清算程序就要“简单”得多,只是一种真正的“直接破产”,而且,也不存在将sipc清算程序转换为破产法中任一破产程序的可能。这种程序的启动只有sipc来完成。根据sipa的规定,如果sec或自律组织知悉任何受其规则制约的证券公司已处于或正接近财务困难,都要立刻通知sipc。sipc接到通知后,根据两个标准对该会员公司做出认定,并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启动清算程序:其一,该会员处于已经不能或正处于不能履行对其客户支付义务的危险中,其二,该会员已经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或没有遵守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或没有遵守sec或自律组织的规则等。
虽然破产法的清算程序有债务人的自愿申请或债权人的主动提出两种形式来启动,其中也包含了债权人积极寻求主动保护的成分在内,但对于证券公司这种专业性强的公司来说,债权人有时并不了解债务人已经发生了不能继续履行义务的情形,所以单由sec和自律组织对证券公司的专业监督管理并不能使债权人的利益获得全面保护,而且,根据破产法,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就不能再进行交易转移,在一个相对长的时间段内,这些财产被“固定”住了。对于证券这种随时依市场变化而改变价值的财产来说,就有其不合理性。而按照sipa的清算程序,由于sipc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全权挑选出合格的托管人或自己来担当托管人,以便程序一启动,托管人立刻就把证券公司的财产接管过来,最大化地保护客户的利益。且sipc挑选的都是熟知证券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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