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程序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侵权责任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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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在非破产清算(qingsuan)程序中清算(qingsuan)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侵权责任
卓信张树升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公司在解散后怠于清算、不进行清算,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公司清算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以及侵权行为法为思考重点,对非破产程序中公司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侵权责任中的几个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研究。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指出侵权行为人的规定模糊、对损害后果的认识错误、因对损害后果的认识错误而导致的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出现误区、侵权责任不规范是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侵权责任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四大问题。第二部分,对侵权行为人进行研究,明确侵权行为人是对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并对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进行具体分析。第三部分,对损害后果及举证责任进行研究,明确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是公司清算权益人享有的要求公司依法进行清算的程序性权利,而非最终的实体性损失;相应的在举证责任上,公司清算权益人只需举证证明公司未依法清算的事实,而无需证明侵权行为给自身造成的最终的实体性损失。第四部分,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理论和实践对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进行研究,明确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是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赋予侵权行为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公司进行追偿的权利。
[关键字]清算义务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举证责任侵权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2008年初提交的一份《关于公司强制清算问题的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公司在解散后怠于清算、不进行清算,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的现象大量存在,公司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销声匿迹,或者不履行清算义务,恶意逃废债务,也有的公司股东虚构公司已经清算的事实,编造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①]前述现象(本文统称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及公司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公司清算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前述问题的存在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要解决前述问题也需要多方面的合力。但我国目前法律在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时相关义务人的责任及对公司清算权益人的救济方面规定不明确,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系有民事主体未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公司清算权益人的权利未能依法通过公司的清算得到公平、合理的清偿或实现,系有民事主体受到损害;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与相关公司清算权益人受到损害之间存在相当之因果关系。这便成立了一项侵权行为法律关系。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中对于追究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时的侵权行为责任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主体不明,特别是侵权行为人方面的主体不明确
谁对公司依法清算负有法律义务,谁便是公司未依法清算时的侵权行为人。而目前,我国公司法对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却极为模糊,这给侵权责任追究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二)对损害后果的认识错误,从而导致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认识误区
公司清算权益人是否需要对因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给自己所造成的最终的实体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侵权行为理论要求有损害才有赔偿。但另一方面,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清算权益人要实际证明未依法清算给自身造成的损失极为困难。这对矛盾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对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的认识不足,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便可以明确相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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