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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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依法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行经济补偿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青政办[2003]27号)文件,以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障其基本生活。
根据《意见》精神,国有企业实施依法破产,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情况下,职工个人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从破产资产变现收入中支付,破产资产变现收入不足支付的,省属企业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提出,经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共同审核,由省财政予以补助。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意见》就认真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省经贸委有关部门介绍:《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2003年2月以后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在此之前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其职工按照省上有关政策进行了安置的,不再享受《意见》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人员有关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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