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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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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终止的原因包括哪些呢当重整终止后具有怎样的效力呢这些效力对公司而言又有怎样的意义呢详细内容请跟随的步伐一起来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吧。祝您阅读愉快!

重整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1、重整终止的原因。(1)重整计划未获关系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在第一次关系人会议上没有被通过,在以后另行召开的关系人会议上仍未获依法通过的,法院可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2)重整计划未获法院认可。重整计划一旦由关系人通过,则应交由法院审查认可。如果法院认为该计划违背公正原则,又不具有可行性,或有其他重大违法情形时,法院就可以依职权对重整计划不予认可,则重整程序因而终止;(3)重整计划不可能执行或无须执行。重整计划因情势变迁或有由不正当理由致使不能或无须执行时,除法院命令其重新审查以外,法院在征询主管机关意见以后,可以裁定终止重整。

2、重整终止之后的效力。(1)积极效力。因重整程序开始而终止的破产程序、和解程序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及因财产关系所产生的诉讼程序,均应恢复继续进行;因没有申报而在重整期间内不能行使的债权或股权,在重整终止后均应恢复其效力;因裁定重整而停止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职权,均予以恢复;(2)消极效力。重整终止并无溯及力,因而重整人在重整过程中代表公司所为的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而且在重整程序中发生的重整债务,较之重整终止后恢复效力的重整前的债务,仍具有优先受偿权。

另外,在裁定终止重整后,如果在重整前破产程序尚未开始的话,则不必然导致破产程序的开始。当然,在重整终止后,如果出现法定的破产原因,那么自然可以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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