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转制及破产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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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州市档案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档案局《关于加强转制及破产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转制及破产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
(杭州市档案局 二oo一年四月十八日)
近年来,我市转制和破产企业众多,这些转制和破产国有企业的档案,是我市企业发展史上的宝贵财富,特别是一些曾经有过辉煌历史的国有老企业,其档案中蕴含的内涵更为珍贵。对这些企业的档案,若不在其转制和破产过程中加以重视,不及时整理移交给档案馆,就会在企业发展史上留下空白。
1999年,市档案局与市经委、计委、贸易办和国资局根据国家档案局等四部委颁发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转制和破产企业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及时正确地处理档案的归属,避免档案的流失。同时,我们还与各主管部门加强联系,积极参与转制和破产企业档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并举办转制企业档案工作培训班,提高转制企业档案人员的工作水平。近年来,我们先后参与了杭州车桥厂、杭州油毡厂、浙麻等破产企业档案的规范整理,及时将其接收进市档案馆,确保了这些破产企业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了及时掌握转制和破产企业的情况,各级档案部门应视情参加政府组织的转制企业情况通报会,以便及时加强对转制和破产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这些单位档案的完整和正确归属,避免档案的流失。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做好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破产工作的程序之中。
三、转制和破产企业在决定其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同时,要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局(馆),办理登记手续,申请档案处置事宜。
四、企业在转制和破产过程中,应对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予以重视,并预留必要的经费作为档案整理费用,以便转制和破产企业的档案得到规范的整理。档案的整理、编目、鉴定、寄存工作所需费用,应在资产与产权变动或破产费用预算内支付。
五、转制和破产企业的档案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主管部门移交,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或由有关企业代为保管。转制和破产企业的档案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转制和破产企业的档案经整理后,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应寄存到当地档案馆;短期保存的档案应由各企业主管部门或由有关企业予以保存。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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