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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程序的原因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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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公司清算启动的原因是公司的解散,根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践中公司解散并需要启动清算程序的原因和事项主要是以下七种:

1、企业经营期满,投资各方无意继续经营;

公司经营期满,非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对经营期限并没有规定,但是其他法律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情况的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应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2、投资一方或者多方未履行企业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陷入公司僵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此种情况如公司股东对解散公司达不成一致意见,则需要通过司法机关、批准机关强制进入清算。例如《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力继续经营;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宣告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外资企业的解散需要有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并经批准机关的批准。

4、未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企业今后又没有发展前途;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的特定经营目标或解散条件,如目标无法实现或解散条件出现,则公司自动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被依法撤销、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被主管机关命令解散有下列原因:(1)违反《公司法》规定,进行公司登记是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主要事实取得工商登记,情节严重的(《公司法》第199条);(2)、公司的设立人以不合法的目的设立公司,包括公司章程所定目的违法或实际从事违法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3)、违反行政法规,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如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以及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4)、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而长期不开始经营,或者营业后又长期停止营业。(《公司法》第212条);(5)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如公司在经营中严重违反工商、税收、劳动、环保等法律、法规。一旦出现以上事项,公司即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6、企业破产;

7、有关法律、企业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企业的其他原因已经出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合并、分立也会造成公司的解散,但是由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继续承担,不会落空,因而并不会启动公司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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