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和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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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解重组的提出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 ,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重组,重组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2.和解协议的生效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时,应报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并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和解协议成立前的债权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外的单独利益,无权提起民事执行程序;但和解协议成立后的债权人不受协议约束,可要求单独受偿并提起民事执行程序。
〔解释〕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和解协议成立后的债权人无论是否有财产担保均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因此,和解协议仅对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债务人应当也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特殊利益,但公平给全体债权人以清偿上的利益者除外。
(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无效,即债权人在协议中对债务人所作的债务减免或者延期偿还让步,效力不及于其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原债务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结重组,宣告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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