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已下达兼并破产项目呆帐核销和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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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0日16时11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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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下达兼并破产项目和 处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兼并破产工作,减少呆账核销及债权损失处理环节,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全国领导小组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兼并破产结转项目问题 债权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核销呆贴和处理债权损失,应按对应的兼并破产项目办理有关手续,全国领导小组不再下达结转计划。 二、关于兼并破产项目的变更问题 兼并项目按期还款的,债权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应按规定减免利息;不能按期还款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年度还款计划,但不能超过国发[997]0号文件规定期限;未按协议还款的,债权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应按规定对未按协议还款部分恢复计息。 兼并项目如需更换兼并方,在经债权金融机构同意新的兼并方承担原被兼并方债权债务前提下,报全国领导小组批准。 未经全国领导小组同意,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变更兼并方或解除兼并。实施兼并后的企业经营困难,经债权银行测算,确属无力按协议偿还贷款,债权银行可以提出重组方案,由全国领导小组批准。 破产项目应在全国计划下达后一年内进入破产程序,情况特殊的需要延长的,应经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三、关于兼并项目申报免息问题 债权银行呆账核销和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处理应按规定申报审批。兼并项目实施的第一年免息应由债权银行一级分行报财政部驻省专员办审核,从第二年起继续免息的,报财政专员办备案。 四、关于核销数额的问题 对兼并破产项目下达核销数额与金融债权实际损失不一致(包括遗漏、少列、多列核销数额)等问题,全国领导小组不再更正,均以债权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确认的实际损失数额申报核销。 兼并破产项目下达后发现国有银行贷款已划转到资产管理公司的,全国领导小组不再更正,由资产管理公司按实际损失数额处理。 五、关于兼并破产项目实施情况和核销情况的统计问题 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当年兼并破产项目实施情况和金融债权的核销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形成专题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对辖内企业兼并破产、中央直属企业集团要对所属企业兼并破产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国有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对当年呆账核销情况和债权损失处理情况进行总结,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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