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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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0日14时41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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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恩兴”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制定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年 月 日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 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本文有141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一、制定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年 月 日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 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 市政府《 城镇职工基本制度实施方案》( 〔 〕 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在册职工 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 名。 2.离休人员 名、退休人员 名。 3.工伤()职工 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接收安置的职工 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 名、工伤(职业病)职工 名等。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职工安置。 .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 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 名,分流到社会的 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企业按照《违反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994〕48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 元,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 人,总工龄为 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 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 万元,医疗补助费为 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 人,总工龄为 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 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 万元,医疗补助费为 万元。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实行此办法安置的职工 名,总工龄为 年,费用 万元。 3.(如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 名,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4.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接收安置原企业的 名职工,占改制后企业职工人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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