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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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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在企业破产法的实施过程中,包括法院在内,最头疼的问题就是职工的安置问题,这个问题并不因为新破产法的出台就能得到自然而然的解决。 针对立法宗旨的创新,王欣新教授认为,企业破产法明确了特殊社会调整目标,区别了破产法的直接社会调整作用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在企业破产法的实施过程中,包括法院在内,最头疼的问题就是职工的安置问题,这个问题并不因为新破产法的出台就能得到自然而然的解决。

      针对立法宗旨的创新,王欣新教授认为,企业破产法明确了特殊社会调整目标,区别了破产法的直接社会调整作用与间接社会影响之间的关系。明确区分了破产法和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立法之间的不同调整范围,将不应属于破产法调整的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安置等社会问题,原则上排除在破产程序之外,这样就从理论上为破产法的实施扫除了实践中的一个重大障碍。在新破产法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在具体制度中尽力排除了政府的不正当的行政干预。

      王欣新教授谈到,希望将来在新破产法的实施过程中,大家能够努力呼吁完善对职工权益的保障,完善破产法,完善劳动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如何理解和实施企业破产法,做好配套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强烈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程天权教授认为,新企业破产法的通过是我国经济转轨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起草企业破产法的12年历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生动写照,没有规则的市场是不可想象的,而新企业破产法正好填补了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空白。

      作为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组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提出,新破产法之所以“新”,就在于立法思想、立法宗旨的创新。他举例说,比如,把存在行政干预等诸多弊端的清算组制度修改为管理人制度,把旧的行政性整顿制度取消,创设了重整制度。对这些制度的创新与变革,我们只有从立法宗旨的高度去理解,才能够使它得到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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