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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驳回概念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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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驳回指什么破产申请的驳回,是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审查,认定它缺乏实质要件或缺乏形式要件而又无法补正后,所作出的不受理破产案件的司法决定。破产申请驳回有何形式请见下文。 破产申请的驳回,是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

    破产申请驳回指什么破产申请的驳回,是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审查,认定它缺乏实质要件或缺乏形式要件而又无法补正后,所作出的不受理破产案件的司法决定。破产申请驳回有何形式请见下文。

    破产申请的驳回,是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审查,认定它缺乏实质要件或缺乏形式要件而又无法补正后,所作出的不受理破产案件的司法决定。破产申请的驳回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驳回,它适用于破产申请缺乏实质要件之时;二是间接驳回,它适用于破产申请缺乏形式要件而又无法补正之时。后者同破产申请的暂停有密切关联。在间接驳回的情形中,破产申请的暂停是法院作出驳回破产申请裁定前一个必经的程序阶段。不经这一阶段,法院迳行作出裁定的,为程序违法,应当以法定程序撤消裁定。

      破产申请人对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和不予受理的裁定,应享有上诉权。因为不予受理与驳回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到申请人的利益,需要特别慎重,故应给申请人保留进一步申辩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在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4条规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应在企业破产法修订时早日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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