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婷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0日11时37分01秒
•
阅读人数: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婷”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潍政发[2003]39号 为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年内基本完成市属企业的改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本文有256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潍政发[2003]39号 为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年内基本完成市属企业的改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调整规范改制企业股权结构 凡已改 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潍政发[2003]39号
为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年内基本完成市属企业的改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调整规范改制企业股权结构
凡已改制的企业,都要依据《公司法》,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不论采取哪种改制形式,都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选举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特别要注重转变观念,引入新的投资者和管理者,构筑新的市场主体,深化内部配套改革,做到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真正转换经营机制。
积极引导股权集中,实现领导班子控股、法人代表持大股。具体可采取员工增资扩股,转让银行贷款扩股,量化新增资产扩股,吸收社会法人增资扩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等形式,调整优化股权结构。法人代表、领导班子成员和优秀员工,可以个人财产、有价证券作抵押贷款,或以个人信用贷款,金融部门应给予支持。
企业内部股权调整、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按程序规范操作,制定公司内部个人股权转让方案,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股权转让价格以公司上年度财务报告,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值为依据协商确定。股权调整变动后,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为有利于企业招商引资和对外融资,凡企业改制后资产变动较大的,经中介机构重新评估验资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企业实有净资产及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
新改制的企业,都要按照领导班子控股、法人代表持大股的要求,一步到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大力招商引资,广泛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通过国有股减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依法加大劣势企业破产重组力度
对生产经营难以为继、扭亏无望、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要依法实施破产,尽快进入破产程序,完成企业重组,分流安置职工,重新启动生产经营,确保社会稳定。
对实施破产的企业,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规范操作。先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拟定依法实施破产的预案,报市属企业改革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经法院审理符合破产条件的,下达破产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要按规定组建强有力的清算组和工作组,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清算,各种数据要真实,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切实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降低破产费用,保持社会稳定,在破产期间,凡具备条件的,可在法院的监督下,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利用现有生产经营场所,搞好生产自救,做到边破产重组、边生产经营。
三、妥善分流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搞好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要采取企业资产变现一块、财政筹集拨付一块、招商引资引入一块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职工的分流安置费用。鉴于目前破产、关闭企业欠发职工工资性款项较多,改革成本较大的实际,确定由市财政贴息,通过银行贷款,设立企业改革专项基金。专项用于破产期间职工生活费,兑付破产、关闭企业拖欠分流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等款项,补缴无能力重组和无收购单位接收职工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等。对欠发职工工资标准,按潍企改[2002]9号《关于市属企业实施破产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处理;对欠职工的医疗费,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用药目录进行核定,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个人负担20%,其余部分纳入欠发范围;对职工集资,原则上只兑付本金;对破产企业欠交的养老保险金,按省政府2000年4号文件有关规定,记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由职工本人、企业改革专项基金共同负担,其余部分由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向上级申请,予以减免。破产企业的国拨土地,由市政府收回,依法进行处置,公开拍卖变现。拍卖变现所得用于分流安置职工的所需费用,如有剩余可转入企业改革专项基金。企业改革专项基金的使用要从严掌握,具体数额,由破产、关闭企业清算组根据职工分流情况据实提报,经市财政、国资、劳动部门进行核定后,由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四、认真落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
所有企业都要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增强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能力。企业破产后,要采取积极措施,创造条件,确保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企业破产后由重组企业或收购单位接收安置原破产企业在职职工60%以上,并接收管理全部离退休人员的,可不予留退休人员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接收企业实行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接收安置职工不足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先按一半缴纳,另一半由企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期缴纳,3年内缴清,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对企业破产后无力重组或无收购单位接收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4.5%的比例从企业改革专项基金中一次性拨付10年的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计个人账户,退休人员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五、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服务
今年内,城区各街道都要建立社区服务机构。承担进入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宣传和政策咨询服务;退休人员生存状况普查;退休人员档案管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服务;退休人员死亡后办理相关手续等各项管理服务职能。要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济工作,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体系。
本着积极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年内先把市属破产企业退休职工移交社区管理。按现在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人数,将退休人员的水补、粮补、房补等政策性补贴、工资补差以及必要的管理费用,一次性缴纳社区服务机构。企业破产后,凡有能力重组或被收购单位接收的,由重组企业或接收单位缴纳;无能力重组或无收购单位接收的,从企业改革专项基金中支付。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市属企业退休职工全部移交社区管理。 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潍政发[2003]39号 为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年内基本完成市属企业的改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调整规范改制企业股权结构 凡已改
六、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步伐
按照“精干主体、分离辅助”的原则,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将企业所办学校、医院等从企业分离出来,移交政府和社区管理。对目前由企业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按照义务教育的管理规定,分别移交有关县市区政府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规定,办学经费采取企业与财政共同负担,逐年过渡的办法解决。确定将潍坊市工业医院移交当地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具体由市教育、卫生、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尽快制定移交方案,争取第三季度完成移交工作。
对企业所属宿舍区、生活区及后勤服务设施的管理,实行生产、生活分开,纳入社会化管理范围。职工家庭所用水、电、气、暖等仪器、仪表直接进户,由收费单位直接收取,企业不再统包统管。市供电公司、城建公用事业集团、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要在年内办结有关手续。
七、搞好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改革试点
要按照由点到面、分步推进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采取事改企、企改制的方式进行试点,因单位制宜,多形式进行产权改革,力求一步到位。在人员安置上,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改革改制前为原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的,原身份予以保留,暂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对改革改制后新进入的人员,执行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市场化程度较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改变原事业单位性质,执行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按市属企业改革的程序和办法改制。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今年内基本完成市属企业的改制,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市属企业改革的综合、规划和协调、指导,按照市政府潍政办发[2002]48号文件《关于授权潍坊市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事项的通知》要求,对涉及市属企业改革改制、破产、重组等事项进行审批,各有关部门都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各分管市长按照各自分工抓好分管系统企业改革的组织指导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成立强有力的改革领导小组,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一企一组,做好企业改制、破产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和职工思想稳定工作,确保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潍坊市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潍企改[1999]1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继续执行。
二ΟΟ三年五月十五日<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http://img.110.com/cn_xhf.js\">
发布文号: 潍政发[2003]39号
为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年内基本完成市属企业的改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调整规范改制企业股权结构
凡已改制的企业,都要依据《公司法》,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不论采取哪种改制形式,都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选举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特别要注重转变观念,引入新的投资者和管理者,构筑新的市场主体,深化内部配套改革,做到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真正转换经营机制。
积极引导股权集中,实现领导班子控股、法人代表持大股。具体可采取员工增资扩股,转让银行贷款扩股,量化新增资产扩股,吸收社会法人增资扩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等形式,调整优化股权结构。法人代表、领导班子成员和优秀员工,可以个人财产、有价证券作抵押贷款,或以个人信用贷款,金融部门应给予支持。
企业内部股权调整、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按程序规范操作,制定公司内部个人股权转让方案,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股权转让价格以公司上年度财务报告,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值为依据协商确定。股权调整变动后,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为有利于企业招商引资和对外融资,凡企业改制后资产变动较大的,经中介机构重新评估验资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企业实有净资产及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
新改制的企业,都要按照领导班子控股、法人代表持大股的要求,一步到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大力招商引资,广泛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通过国有股减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依法加大劣势企业破产重组力度
对生产经营难以为继、扭亏无望、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要依法实施破产,尽快进入破产程序,完成企业重组,分流安置职工,重新启动生产经营,确保社会稳定。
对实施破产的企业,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规范操作。先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拟定依法实施破产的预案,报市属企业改革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经法院审理符合破产条件的,下达破产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要按规定组建强有力的清算组和工作组,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清算,各种数据要真实,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切实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降低破产费用,保持社会稳定,在破产期间,凡具备条件的,可在法院的监督下,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利用现有生产经营场所,搞好生产自救,做到边破产重组、边生产经营。
三、妥善分流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搞好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要采取企业资产变现一块、财政筹集拨付一块、招商引资引入一块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职工的分流安置费用。鉴于目前破产、关闭企业欠发职工工资性款项较多,改革成本较大的实际,确定由市财政贴息,通过银行贷款,设立企业改革专项基金。专项用于破产期间职工生活费,兑付破产、关闭企业拖欠分流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等款项,补缴无能力重组和无收购单位接收职工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等。对欠发职工工资标准,按潍企改[2002]9号《关于市属企业实施破产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处理;对欠职工的医疗费,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用药目录进行核定,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个人负担20%,其余部分纳入欠发范围;对职工集资,原则上只兑付本金;对破产企业欠交的养老保险金,按省政府2000年4号文件有关规定,记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由职工本人、企业改革专项基金共同负担,其余部分由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向上级申请,予以减免。破产企业的国拨土地,由市政府收回,依法进行处置,公开拍卖变现。拍卖变现所得用于分流安置职工的所需费用,如有剩余可转入企业改革专项基金。企业改革专项基金的使用要从严掌握,具体数额,由破产、关闭企业清算组根据职工分流情况据实提报,经市财政、国资、劳动部门进行核定后,由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四、认真落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
所有企业都要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增强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能力。企业破产后,要采取积极措施,创造条件,确保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企业破产后由重组企业或收购单位接收安置原破产企业在职职工60%以上,并接收管理全部离退休人员的,可不予留退休人员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接收企业实行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接收安置职工不足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先按一半缴纳,另一半由企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期缴纳,3年内缴清,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对企业破产后无力重组或无收购单位接收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4.5%的比例从企业改革专项基金中一次性拨付10年的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计个人账户,退休人员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五、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服务
今年内,城区各街道都要建立社区服务机构。承担进入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宣传和政策咨询服务;退休人员生存状况普查;退休人员档案管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服务;退休人员死亡后办理相关手续等各项管理服务职能。要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济工作,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体系。
本着积极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年内先把市属破产企业退休职工移交社区管理。按现在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人数,将退休人员的水补、粮补、房补等政策性补贴、工资补差以及必要的管理费用,一次性缴纳社区服务机构。企业破产后,凡有能力重组或被收购单位接收的,由重组企业或接收单位缴纳;无能力重组或无收购单位接收的,从企业改革专项基金中支付。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市属企业退休职工全部移交社区管理。 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潍政发[2003]39号 为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年内基本完成市属企业的改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调整规范改制企业股权结构 凡已改
六、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步伐
按照“精干主体、分离辅助”的原则,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将企业所办学校、医院等从企业分离出来,移交政府和社区管理。对目前由企业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按照义务教育的管理规定,分别移交有关县市区政府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规定,办学经费采取企业与财政共同负担,逐年过渡的办法解决。确定将潍坊市工业医院移交当地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具体由市教育、卫生、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尽快制定移交方案,争取第三季度完成移交工作。
对企业所属宿舍区、生活区及后勤服务设施的管理,实行生产、生活分开,纳入社会化管理范围。职工家庭所用水、电、气、暖等仪器、仪表直接进户,由收费单位直接收取,企业不再统包统管。市供电公司、城建公用事业集团、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要在年内办结有关手续。
七、搞好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改革试点
要按照由点到面、分步推进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采取事改企、企改制的方式进行试点,因单位制宜,多形式进行产权改革,力求一步到位。在人员安置上,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改革改制前为原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的,原身份予以保留,暂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对改革改制后新进入的人员,执行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市场化程度较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改变原事业单位性质,执行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按市属企业改革的程序和办法改制。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今年内基本完成市属企业的改制,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市属企业改革的综合、规划和协调、指导,按照市政府潍政办发[2002]48号文件《关于授权潍坊市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事项的通知》要求,对涉及市属企业改革改制、破产、重组等事项进行审批,各有关部门都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各分管市长按照各自分工抓好分管系统企业改革的组织指导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成立强有力的改革领导小组,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一企一组,做好企业改制、破产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和职工思想稳定工作,确保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潍坊市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潍企改[1999]1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继续执行。
二ΟΟ三年五月十五日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weixin/50766.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