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田乘风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0日10时01分02秒
•
阅读人数: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田乘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资发[2005]11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文有257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资发[2005]11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稳员增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资发[2005]11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稳员增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对企业改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分流安置职工的监控报告制度,凡是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一)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关闭破产的应当制定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先行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操作,中央在京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区、县属国有企业向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不包括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凡分流富余人员超过原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企业应当在制定分流安置职工方案基础上制定工作预案,并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操作。
二、改组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指导、监督改制企业做好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的实施工作,对于涉及分流职工人数较多,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
三、关闭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工伤人员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与本辖区内的改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加强联系,及时进行政策指导,主动服务,并在2005年11月1日前将全年区、县属国有改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按月将辖区内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情况及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措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部、监察部和财政部《关于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05]93号)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维护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指定有关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将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工作重点应放在现行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企业操作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上。纠正企业重组改制中的问题,以国有中小企业为主;纠正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中的问题,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要加强与国资(经贸)、监察、财政部门和工会的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本地区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措施,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把好关口,规范企业操作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要求企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并协助做好所在地中央企业同类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方案中未明确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办法、债务清偿、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再就业措施等内容的,不准进入改制程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要坚持成熟一户,操作一户的原则。事前,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审核职工安置方案。对方案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企业修改完善,并责成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有关资金。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事中,要对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将政策规定及安置方案落实到位,并及时提供各项再就业服务,帮助企业和职工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持续等工作。事后,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好遗留问题。
三、政策宣传落实到位,加大督导力度。对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企业,应要求企业领导班子带头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深入理解并准确把握政策。同时,要在关闭破产前期准备阶段举办政策培训班,使职工了解相关政策,明确自身权益,避免因职工不了解政策引发不稳定。要将举办政策培训班作为进入破产程序的一项必备条件。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地方有关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督查小组,深入企业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按程序办事,将政策规定及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到位,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并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化解矛盾,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保障部门还要与企业及有关方面配合,共同举办再就业指导培训班,向职工宣传再就业政策,讲解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提供就业信息和提高转岗技能的渠道,使职工了解离开企业后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求助途径,为其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四、加强失业调控,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本地区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可能出现的失业人员过快增加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提出工作建议,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努力加以解决。特别是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任务较重的地区,要抓紧研究制定失业调控方案,做好相应工作。对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应要求企业分类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及时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妥善处理工伤职工有关工伤保险问题。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要特别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采取措施解决好医疗保险问题,并将他们纳入居住地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清理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保证职工利益不受损失。要把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重点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和煤炭、有色金属等资源枯竭矿山职工的再就业工作,并对就业困难群体给予特别关注,采取多方面的办法和措施,积极促进再就业。对依法破产企业的职工权益保障问题,也要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努力帮助解决。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资发[2005]11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稳员增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
五、继续对重点行业和地区进行监控,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数量较多、职工安置任务较重的行业和地区,要继续进行监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督察工作。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坚持以预防为主,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不稳定因素,要做好排查工作,制定防治预案,对存在的隐患,及时责成有关地区和企业加以排除。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发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要及时报告,积极会同有关问题研究解决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六、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扎实细致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将延续至2008年。今后几年还有一批国有企业将通过实施关闭破产退出市场,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工作也要进一步推进,职工安置任务还相当繁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积极参与,精心组织,全力做好应承担的工作。要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好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再就业等问题,把工作进一步做细做实。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的统计报告制度。对目前职工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梳理,深入进行分类研究。对近期能够解决的,要尽快协调有关部门抓紧解决,对由于政策不完善或没有明确规定的,也要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在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同时,要对依法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为向建立依法破产机制逐步过渡奠定基础。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情况,请各地按照国资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05]93号)的要求,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今年7月31日和12月15日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材料报部办公厅。今后几年,也要在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七月五日<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http://img.110.com/cn_xhf.js\"" type="text/javascript">
发布文号: 京劳社资发[2005]11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稳员增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对企业改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分流安置职工的监控报告制度,凡是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一)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关闭破产的应当制定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先行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操作,中央在京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区、县属国有企业向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不包括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凡分流富余人员超过原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企业应当在制定分流安置职工方案基础上制定工作预案,并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操作。
二、改组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指导、监督改制企业做好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的实施工作,对于涉及分流职工人数较多,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
三、关闭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工伤人员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与本辖区内的改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加强联系,及时进行政策指导,主动服务,并在2005年11月1日前将全年区、县属国有改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按月将辖区内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情况及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措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部、监察部和财政部《关于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05]93号)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维护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指定有关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将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工作重点应放在现行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企业操作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上。纠正企业重组改制中的问题,以国有中小企业为主;纠正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中的问题,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要加强与国资(经贸)、监察、财政部门和工会的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本地区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措施,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把好关口,规范企业操作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要求企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并协助做好所在地中央企业同类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方案中未明确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办法、债务清偿、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再就业措施等内容的,不准进入改制程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要坚持成熟一户,操作一户的原则。事前,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审核职工安置方案。对方案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企业修改完善,并责成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有关资金。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事中,要对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将政策规定及安置方案落实到位,并及时提供各项再就业服务,帮助企业和职工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持续等工作。事后,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好遗留问题。
三、政策宣传落实到位,加大督导力度。对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企业,应要求企业领导班子带头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深入理解并准确把握政策。同时,要在关闭破产前期准备阶段举办政策培训班,使职工了解相关政策,明确自身权益,避免因职工不了解政策引发不稳定。要将举办政策培训班作为进入破产程序的一项必备条件。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地方有关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督查小组,深入企业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按程序办事,将政策规定及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到位,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并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化解矛盾,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保障部门还要与企业及有关方面配合,共同举办再就业指导培训班,向职工宣传再就业政策,讲解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提供就业信息和提高转岗技能的渠道,使职工了解离开企业后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求助途径,为其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四、加强失业调控,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本地区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可能出现的失业人员过快增加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提出工作建议,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努力加以解决。特别是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任务较重的地区,要抓紧研究制定失业调控方案,做好相应工作。对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应要求企业分类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及时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妥善处理工伤职工有关工伤保险问题。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要特别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采取措施解决好医疗保险问题,并将他们纳入居住地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清理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保证职工利益不受损失。要把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重点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和煤炭、有色金属等资源枯竭矿山职工的再就业工作,并对就业困难群体给予特别关注,采取多方面的办法和措施,积极促进再就业。对依法破产企业的职工权益保障问题,也要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努力帮助解决。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资发[2005]11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稳员增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
五、继续对重点行业和地区进行监控,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数量较多、职工安置任务较重的行业和地区,要继续进行监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督察工作。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坚持以预防为主,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不稳定因素,要做好排查工作,制定防治预案,对存在的隐患,及时责成有关地区和企业加以排除。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发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要及时报告,积极会同有关问题研究解决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六、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扎实细致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将延续至2008年。今后几年还有一批国有企业将通过实施关闭破产退出市场,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工作也要进一步推进,职工安置任务还相当繁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积极参与,精心组织,全力做好应承担的工作。要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好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再就业等问题,把工作进一步做细做实。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的统计报告制度。对目前职工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梳理,深入进行分类研究。对近期能够解决的,要尽快协调有关部门抓紧解决,对由于政策不完善或没有明确规定的,也要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在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同时,要对依法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为向建立依法破产机制逐步过渡奠定基础。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情况,请各地按照国资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05]93号)的要求,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今年7月31日和12月15日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材料报部办公厅。今后几年,也要在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