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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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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6]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6]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强紧迫感,按期完成我省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任务
  按照《通知》要求,2008年前要全面完成全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实施工作,结束政策性关闭破产任务。目前,我省部分市和省管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任务仍然较重,有关市和省管企业要增强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加快实施。省国资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有关市、省管企业按期完成政策性关闭破产任务。

  二、根据改革进度,研究确定列入总体规划企业是否继续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在总体规划中新增的1610户拟关闭破产企业中包括我省上报的47户企业。随着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调整步伐的不断加快,这47户企业中除2005年已向国家正式申报关闭破产计划的企业外,部分企业已实施或拟实施依法破产、改制、重组等形式的改革,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关市和省管企业要对列入总体规划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一次核实,实事求是地研究确定哪些企业继续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哪些企业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并将研究确定的结果于2006年5月10日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国资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

  三、抓紧做好已申报计划企业的国有金融机构审核和争取国家计划下达工作
  在总体规划中已送各国有金融机构审核的506户拟关闭破产企业中包括我省上报的17户企业,其中,11户企业未完成国有金融机构的审核工作或尚未下达国家正式计划。2005年我省向国家申报关闭破产计划的14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已下达推荐项目名单,并送各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核。有关市和省管企业要抓紧组织以上拟关闭破产企业配合国有金融机构做好审核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在审核期间,国有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拟关闭破产企业索要补偿金,不得因拟关闭破产企业的担保问题影响审查进度。对列入总体规划拟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在企业关闭破产方案实施前,有关金融机构不得转让或出售已确认的债权,不得加紧追讨债权及担保责任。省国资委、财政厅要积极与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沟通、协商,做好相关工作,争取国家尽快下达关闭破产计划。

  四、依法规范操作,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有关市和省管企业要加强对有关破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和培训,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规范操作,特别要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纳入资产变现,按规定履行评估、公开变现等法定程序,不得交由重组企业无偿使用。企业破产后利用有效资产重组企业,要实现国有企业性质和国有职工身份“两个转变”,国有资本不必拥有控股地位;集团公司适当参股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力,不再以传统方式继续管理重组企业。
  有关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不规范行为,对违法乱纪事件要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人要从严追究责任。对出现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五、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有关市和省管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关闭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把职工安置的有关政策、渠道和具体措施落到实处。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扎扎实实做好企业稳定工作。在离退休人员安置、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地方管理等事项尚未落实、企业所在地公安系统尚未介入、防范措施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得草率进入破产程序。有关市和省管企业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化解矛盾;对发现的不稳定因素或出现的突发事件要妥善处理,并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对因工作不细致、有关准备工作不落实,仓促实施关闭破产引发突发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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