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军工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工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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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防科工委关于对军工企事业单位改革调整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科工改[2005]911号)的有关要求,各军工集团公司对所属军工企事业单位的改革重组情况进行了初步自查,并上报了自查报告。从初步检查情况看,各军工集团公司在推进军工企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改革重组事项未按规定报经国防科工委审批等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军品能力建设和管理的统筹规划,也不利于涉及改革重组的军工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的建设和发展。
考虑到军工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工作情况较为复杂,相关管理办法尚需进一步完善,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军工企事业单位当前改革重组工作的指导,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军工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的工作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规范改革重组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战略部署,“十五”期间,国防科技工业军品能力建设、调整和军工企业改革脱困等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改革调整脱困工作的效果初步显现,新的军品能力结构和布局基本形成,为国防科技工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军工集团公司承担着保军的特殊任务,各军工集团公司的军工企事业单位承担着军品能力建设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要工作,是国家建设和管理的重点。军工企事业单位的改革重组工作,既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也涉及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政策性强,情况较为复杂,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操作。各军工集团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方针、政策,对于涉及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的改革重组事项,要认真履行工作程序,保证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安全、完整、有效和军品管理渠道的有序。
二、认真整改,严格工作程序
军工企事业单位的改革重组,除执行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管理等有关规定外,凡改变国家投入形成的军品能力结构布局、军工国防资产的权属关系,变更军品管理渠道及涉及军工科研院所的改革重组事项的,应按照我委印发的《关于明确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改革调整等有关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科工改[2001]271号)要求,事前履行报批手续。对于未按照要求履行报批手续的,应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一)对已经实施但未履行报批手续的以下事项,有关集团公司应按照一事一文的方式,向我委补报审批手续。
1重组。对军工企业、科研院所进行整合、拆分、撤销和划转管理关系等涉及军工国防资产、影响军品能力结构布局的事项。
2改制。将军工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分立破产、债转股企业除外),军工科研院所改制为企业,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进入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合资公司等改变军工国防资产权属关系的事项。
3设立、兼并和更名。集团公司或企事业单位设立新的法人单位涉及军工国防资产及资源,投资收购或兼并其他法人单位承担军品任务,改变军工科研院所名称和军工企事业单位代号等变更军品管理渠道的事项。
(二)对于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军工企业更名和不涉及军工国防资产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事项,应补报备案手续。其中属于集团公司或所出资企业控股收购破产重组企业的,集团公司应根据能力结构调整的要求及产业发展的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制定在3年内达到不控股或退出的减持计划并报我委备案。
对初步自查阶段清理出的各有关集团公司未履行报批手续的具体事项,应对照《军工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工作整改事项表》(见附件)及时进行整改。
三、精心组织,继续开展自查
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在已初步自查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自查,对有关军工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各军工集团公司自查和补报手续的整改工作截止到2006年6月底。本项工作结束后,各军工集团公司应及时整理汇总所属企事业单位名单并报我委备案。
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和人员,加强规范军工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的工作程序。我委将继续加强对军工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军工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军工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工作整改事项表》(主送单位只发相关部分)
200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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