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不是避债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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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对长期以“破产”为借口拖欠巨额债务的韩某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
市法院自2012年开始受理被告为常熟市东南XX有限公司、韩某某的系列案件,截至2015年1月共受理相关案件21件,总标的4000余万元。其中进入执行程序,尚未全部执行到位的案件有13件,总标的290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东南XX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均抵押给了银行,抵押金额为1000万元。经过评估、拍卖,上述财产拍卖得款人民币1420万元,在扣除抵押权部分及相关费用外,共发还市法院及苏州相城法院相关案件申请执行人380余万元,现尚有2680余万元未执行到位,其中韩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总额为2300余万元。
在公司资产被拍卖之后,韩某某就以为债务能一了百了,不仅不配合法院执行,反而东躲西藏。2015年1月,一债权人得知韩某某在原东南XX公司厂房内租住,立即通知了法院。法院执行局法官立即前往并找寻到了韩某某,将其带至法院。韩某某面对自己所欠的巨额债务只是一味表示公司已经“破产”,自己无能为力,也不如实报告自己财产。根据案情,法院决定以该案对韩某某拘留15日,并于拘留到期之日以另案决定拘留韩某某15日。
法官说案
企业主对企业经营的债务进行个人担保的案件,在企业歇业、财产处置完毕之后,剩余的债务金额该企业主仍需承担连带责任,不会仅仅因企业“破产”而免除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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