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为何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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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中国开始起草新《破产法》。十多年间,立法界和学界不少人士认为要尽早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方面一直没有任何进展。
中国人民大学汤某某就是主张尽快立法的主要学者,他在10年前就著文论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能性,现在他认为条件已经成熟了。汤某某说,目前若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就无法公平有序地处理优胜劣汰过程中的个人资不抵债问题。
然而,许多人认为由于建立这一制度存在重重的障碍,使得个人破产法迟迟未能浮出水面。有专家指出,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确立和存在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有个人财产的存在,并有一套完备的物权制度予以规定和保护。只有有了完善的物权制度,在债务人需要破产清算时,才能明确区分自己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破产债权的范围;在破产程序开始后,需要以物权制度进行拍卖、抵偿、分配财产,清偿债权的行为才能依法进行。
另外,由于中国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可能造成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债的问题,因此,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就此搁置下来。著名的经济法学家、新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某某认为:“一个大问题是征信问题,我们缺乏征信体系,一个人有一百万,可他就是不还几万元的债,谁也无法摸清他的家底。”
但赵某某认为,推行信用环境建设和个人破产立法并不矛盾,可以同时进行。不能说等到中国信用体系都建立完备了,再来推进个人破产法立法。相反,加快推进个人破产法立法,同时也可以推进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邹某某也认为信用环境缺失不能成为《个人破产法》不出台的一个理由。他说:“只要自然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应该纳入破产法。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破产都是从个人开始,发展到企业破产。在这个过程中,个人信用不断建立,企业和社会信用环境不断完善,这些都需要一个过程。因而,我认为,《个人破产法》的推出不存在时机问题,十几年前和现在一样,都能够出台《个人破产法》,关键在于我们去推进。”
虽然如此,对个人破产法起关键作用的立法界对个人破产还是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仍在寻求通过一些过渡措施实现破产法的完善。
业内专家说,为保障个人破产制度法律价值的实现,还应完善几个方面的配套制度建设。
比如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通过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能够划清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界限,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够迅速、清楚地管理破产人的财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破产人通过非法手段隐匿、转移财产。中国已经于2000年4月1日起实行了个人存款实名制,对于实行个人破产来说已经初步完成了制度上的准备工作。
其次是要制定并完善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工程。2005年底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开始实行全国联网,获得资格的银行和部分信用社都可以联网查询个人的信用信息。但是这一制度应用范围还是比较狭窄,因此业内专家认为还需要加快建立社会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公共性的“资信信息网”。
还要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由于破产人破产后受到限制,仅依其有限的自由财产,难以走出困境,这就需要国家发挥社会保障功能,对其基本生活予以保证,李某某也表示健全的社会保障系统是个人破产法可能实现的前提。
业内人士还强调说,中国城乡结构差距较大,因此即便可以先在发达城市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也不能一刀切,在农村和农业人口中也搞个人破产制度。因为中国多数农民收入还不高,如果强行在农村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会形成大量的“自动破产”农民。
近年来有利于建立个人破产的相关制度都在积极建设中,李某某评价说“这一情况的变化将消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障碍”,再加上物权法和企业破产法等相关立法都有望在不久内出台,他表示:“个人破产的立法工作应该提上日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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