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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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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审计,是以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依据的活动,其运用特定的审计方法,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经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相关责任进行监督、审查与评价,用以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

  破产审计,是以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依据的活动,其运用特定的审计方法,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经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相关责任进行监督、审查与评价,用以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在破产申请阶段与和解阶段,一般并不进行破产审计,只有在清算组成立后,由清算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破产审计,对清算组负责,向清算组出具审计报告。

  一是如何恰当处理审计成本和风险的关系问题。

  破产审计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工作难度大,时间长,风险系数大。如何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困扰审计人员的一个难题。因为破产审计比一般的会计年报审计难题多,风险大,面广时间长,而收费基本一样,如何在保证质量,避免风险的前提下,缩短审计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是很难掌握的。而草率了事,盲目赶进度,无法保证审计质量,不仅有损注册会计师的信誉,而且潜伏着风险。

  二是收益与服务匹配问题。

  实际工作中、大家群策群力,想了不少办法,例如将货币资金、存货及固定资产等实物移交与实物审计相结合,债权债务清理与审计相结合,交接双方与审计鉴证三者一起共同工作,边清查实物,边交接,边审计鉴证,避免了不少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审计质量,但杯水车薪,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认为,为了确保审计质量,减少风险,服务与收益应当匹配,审计收费应当作相应调整。

  三是注册会计师参与清算组工作是否恰当的问题。

  实际工作中,法院通常要指定一名注册会计师参加清算组,在破产审计工作完成后,参加清算组继续工作。这样做是否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的问题。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先参加破产审计,再参加破产清算工作不妥,有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不宜一人先后参加破产审计,破产清算两项工作,最好一人只参加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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