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破产条件的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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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破产法》未具体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但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该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并非任何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行使。一般以为,债权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属于合法的民事债权。即该债权必须是依据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所形成的。债权是因私法而产生的权利,有别于因公法而产生的请求权,如罚款、罚金等。该类请求权不是民法意义上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往往有足够的法律强制保障手段加以实现,而破产程序是依法确保民事债权实现的司法程序。因此,非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第二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或分配的程序,所以只有享有财产上请求权的债权人,才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满足其要求。如果债权属于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如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变更权属登记等,由于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因此,该类债权人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第三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没有争议的债权。破产程序解决的是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的问题,而不是解决有争议的债权性质及数额问题。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如果与债务人还存在争议,处于不明确或不稳定状态,则债权人不能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而应当首先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
第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实质条件。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标准具体如何把握的问题,现行《破产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但前段时间公布的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这样的判别标准:一、债务的履行期已经届满且无争议,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二、经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三、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停止清偿。同时还对默示方式停止支付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该司法解释虽然尚未成形,但可以作为实践认定的参考。另外,对于停止清偿的期限把握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照2002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以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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