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告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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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于众。按照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受理破产案件;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开始和解程序;终止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终结破产程序。
公告方式有两种:(1)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2)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公告不同于通知。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以送达为条件。公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仅以发布为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有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告后向债务人交付财产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的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布公告,公告除在受理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外,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具体内容是:
(一)立案的时间;
(二)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逾期未申报的法律后果;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内容。
债权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的,人民法院视为放弃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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