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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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破产”这个概念是2002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出来的。它是指一个国家对外资产小于对外负债,即资不抵债的状况。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办事流程:
(1)有破产企业提前退休职工的用人单位先向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处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XX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并提供可办理提前退休的相关文件,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养老保险处进行初审。
(2)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养老保险处将经初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报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审核后,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退休审批表上加盖“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审批专用章”;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退回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3)破产企业凭加盖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审批专用章”的《XX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到统筹区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计算待遇和领取待遇的相关手续。
办事时限:
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处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报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收费标准:无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
受理部门:养老保险处
提交材料清单:
(1)国家允许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的相关文件资料;
(2)《XX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3)能证明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等相关原始档案材料;
(4)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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