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主导的企业重整程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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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是指债务人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已经濒临破产之境时,针对债务人所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程序,同时也是与破产清算配套的一种程序,其功能在于使那些本来可能走向破产的企业通过进行减债、重组等手段最终使债务人、债权人、股东、职工等方面利益都得到保护的一种制度。
我国市场上类似于企业重整的实际操作已相继出现。 2003年,新疆啤酒花公司法人代表失踪,引发多家债权人集中起诉,企业生产陷入困境,后在新疆区政府的协调下开始由政府、银行债权人等主导进行企业重组。2004年初,德隆系企业资金链条断裂,引发偿债危机,同样是在政府的协调下,由工商银行等多家债权人出面进行企业重组。诸如此类的大型企业出现偿债危机或有破产之虞时,基于对社会安定、职工就业、债权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的考虑,各方很容易就达成了企业不能轻易破产的共识,最终走上了重组的道路。这种现象在最近几年越来越多。随着市场调控机制的进一步改变,相信未来的几年内,在政府干预下,由债权人主导对大型濒危企业进行重整的模式,将会是市场经济中一种切实可行的企业拯救方法。其操作要点基本可归结如下:
一、重建债权人的议事组织
债权人既然要主导对债务人进行重整,首先,债权人之间要有一个组织,这个组织类似于破产法上的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所成立的这个组织通常称为“债权委员会”。
债权人为了形成组织并以一个团体的身份出面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内部首先就要达成协议,这个协议叫“债权人会议发起人协议”,由最初的债权人共同起草和商定,是债权人组织的宪章。“债权人会议发起人协议”应当包括的基本内容有: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和目标;包括最低债权数在内的协议有效条件;对债权的限制及减让债权人权益的低限;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形式、职能和表决方式;牵头人和牵头人的职责;其它债权人的参加方式;最终重整方案的生效方式等。
在已有的实例中,债权人成立债权人组织的倡议都是由政府发起的,因为在此之前的债权人因为要抢先实现债权而存在利益冲突,没有一个单个债权人有号召他人的能力。只有在政府的定调和倡议出台后,债权人才能下决心抛开个体利益而相互进行磋商,并最终达成债权人会议发起协议。甚至在协议的起草过程中,仍然要由政府进行适当的引导和参与,否则磋商可能会搁浅。
二、设立牵头债权人和债权人会议的执行机构
债权人会议是个议事机构,其决策的执行必然要由具体的执行机构来承担,所以,债权人会议要下设“工作小组”之类的办事机构。工作小组是会议的组织者和会务承办人,需要处理大量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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