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法治经济企业重组应走《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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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一些非常大型的企业遇到困难时,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企业本身都寄希望政府来牵头进行行政和解。政府牵头进行行政重组,在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这在中国特定体制下是非常高效的做法,但是这个做法与走《破产法》,走法律、走法院这个程序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异。”央行副行长刘行长在近日召开的“2014年银行业发展论坛”上表示。
刘行长称,《破产法》在国际上受到高度重视,是一项基本的法律。他认为,更多的有救助价值、有重组价值的企业还是应当走《破产法》,运用中国《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的路径,来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保全生产力,使企业避免倒闭。
他认为,一旦政府牵头重组,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会形成一个共同的希望,就是希望政府多付出一点代价。“因为企业在这个地方增加税收,解决就业,增加了GDP。”刘行长说。
刘行长指出,运用《破产法》方面有非常好的例子。比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出问题的时候,在2009年很快就向法院申请了破产保护,法院在破产保护程序下把通用汽车分成新通用和清算通用,美国政府出了500亿美元,买了66%的股权,还有相应的债权,新通用避免了破产的厄运,通用的生产力转移到这里了,等到生产力恢复以后,美国政府持有的股权又通过股市逐步退出,收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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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强调,这样的话,就不是政府注资行为,而是市场和政府对一个有竞争力的企业的救助。这个案例对国内企业运用《破产法》有很多启发,特别是在处理结构调整当中暂时遇到困难的一些大型企业,包括煤矿、机械、造船、钢铁等。
刘行长最后强调,化解和应对金融中不良资产比例的上升,还是应该着力于保护好生产力,着力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着力于法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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