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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计划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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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整计划是对企业财务债务等各方面的重新安排,涉及到企业债权人、职工以及出资人等各方的利益。所以,重整计划必须经过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同意才能执行。此外,在众多利益相关者中,各方关注的利益点是不一致的,这就决定了对重整计划的表决不可能通过统一的表决形式进行,而是需要分组进行。

  一、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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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二、表决形式

  人民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一次表决通过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2)再次表决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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