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公司法律知识 > 正文

关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邵骏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邵骏”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关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结算公司: 最近,我会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关于对......本文有42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关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结算公司:

  最近,我会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关于对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函》,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处理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的转让问题。今后凡涉及到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问题,应参照上述函中所提意见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关于对

  鞍山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函》

  

  中国证监会:

  近日,我行获悉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擅自将其所持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的2300万国家股权,以每股3.70元价格转让给海南省石油化工工业总公司、上海明申物业公司、 湖北三峡资源开发控股公司三家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于1996年7月9日公布了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就该转让所作的重要公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人股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金融机构转让股权须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受让方的投资入股资格也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经查,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的转让,未按规定履行上述审批、审查手续,属于严重违规行为。为严肃金融法纪,我行特向贵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一、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停止办理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转让的交割手续。

  二、通知有关证券交易所今后发布金融机构股权转让的交割手续,应当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作为依据。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关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weixin/30179.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