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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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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日期】 19990617

  【实施日期】 19990617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款规定的

  情形,即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 上市公司在年度决算工作结束后,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正式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警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其连续亏损第三年的年度审计报

  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条 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

  并在停牌后3个交易日内就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第六条 上市公司根据本所的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

  公告书》。自公告当日起,本所停止其股票的逐日持续交易。

  第七条 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

  、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

  第八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及相关会员为投资者提供“特

  别转让服务”。

  第九条 前条所称的“特别转让服务”是指:

  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

  投资者在每周星期五开市时间内申报转让

  委托;

  申报价格不得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上下5%;

  每周星期五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

  并向本所会员发出成交回报;

  转让信息不在交易行情中显示,由指定报刊在次日公告;

  成交数据不计入指数计算和市场统计。

  第十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流通股的定

  价收购,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第十二条 公司在股票暂停上市后,达到上市条件,申请恢复上市的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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